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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是“卖赃”还是“洗钱”?

imtoken百度 2023-06-17 07:43:10

李泽民:高级合伙人,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,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,金字塔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

韩武斌: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

《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是否都涉嫌犯罪?》、《人民币与虚拟货币兑换是否属于洗钱方式?两篇文章都提到了人民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资产洗钱,这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形式,但也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常见方式,尤其是当它被用作洗钱的工具时。(这里的洗钱包括洗钱罪和包庇、隐瞒收益罪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)。

并且预计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双向兑换在未来将成为高发犯罪,以“自洗钱”入狱。

目前的司法现状是,使用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,多以掩饰罪、隐匿犯罪所得罪、犯罪所得罪,(称为“赃物罪”,这也是洗钱的一种表现),而不是申请洗钱的原因是什么?

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刑法修改前的“赃物罪”和洗钱罪(十一)),对“私卖赃物”的行为不予处罚”和“自洗钱”。 “行为不罚”原则,即犯罪分子自己“变卖赃物”,“清理”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。这是每个罪犯都必须经历的行为。我们不能指望犯罪分子不“变卖赃物”。 ,“洗白”。因此,“赃物罪”和“洗钱罪”只处罚他人帮助他人“贩卖赃物”和“洗白家电”,不包括大量“自销赃物”和“自清洁”行为。 (但当“自洗钱”被监禁时,情况会发生变化。)

同时,与洗钱罪相比,“赃物罪”的上游犯罪范围不受限制。只要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,帮助“变卖”赃物,就可以成立赃物罪。但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、走私、贪污贿赂、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。

之所以在实践中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,多以“赃物罪”处罚,还有一个原因是上游犯罪多为诈骗、网络赌博、淫秽物品、违法犯罪等犯罪行为。经营活动,不属于洗钱罪。在上游犯罪的范围内。

此外,这也与司法从业人员对“洗钱”和“买卖赃物”的认识有关。在刑法上,“贩卖赃物”和“洗钱”都是包庇、隐瞒的行为。对“变卖赃物”的掩盖和隐瞒,一般认为只是“黑钱”或“赃物”在物理空间中的转移和转换。改变“黑钱”和“赃物”的占有关系,使司法机关查不出“黑钱”和“赃物”;

“洗钱”行为必然是“洗白”“黑钱”和“赃物”的行为,即改变“黑钱”和“赃物”的性质,使其表面合法化状态。

因此,在实践中,如果作案者只是改变了“黑钱”和“战利品”的物理空间状态或占有状态,而没有对赃款和赃物进行动态“漂白”行为,即相关赃款、赃物不予变更。赃物的本质不是对洗钱罪的掩盖或隐瞒,而是对“赃物罪”的掩盖和隐瞒。

以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双向兑换为例,(如下图):

可以认为,犯罪人用犯罪所得的人民币购买了虚拟货币,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处赃款的去向,是一种掩盖事实,隐瞒“赃物罪”;如果肇事者随后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,​​那么此时“脏钱”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,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转化为“合法”资金。所以,只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,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,​​就是彻底的洗钱。

但是,洗钱罪必须改变“脏钱”和“脏钱”的性质,使其表面上合法化。了解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可能不支持。

在《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,是不是一种洗钱方式?》一文中已经说过,如果虚拟货币被定位为虚拟商品(RMB),用于购买虚拟商品(虚拟货币),是将“脏钱”合法化的行为;如果虚拟货币被认为是虚拟财产,那么将虚拟财产兑换成人民币将成为将财产兑换成现金的行为,同时具有将财产变现的可能性,这也是一种货币行为洗钱。

此外,刑法中“赃物罪”和“洗钱罪”的客观行为逐渐趋同,不能证明两者之一仅仅是物理空间或占有的转移,而另一种只是改变“卖出”、“黑钱”的行为。

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“赃物罪”的行为包括:

1.为他人窝藏、转让、购买、销售; (刑法第312条)

2.中级介绍买卖、接收、持有、使用、处理、提供资金账户,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工具、证券,协助资金转移和汇出海外; (2015《关于掩盖、隐匿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)

3.转账、提现、提现; [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一),(二)]

①协助通过POS机(POS机)刷卡提现等非法手段转换或转移财产;

②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,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;

③使用多张信用卡、以非身份证明开立支付结算账户,或多次使用蒙面、伪装等不正常方式帮助他人转账、提现、提现;

④向他人提供非身份证明开立的信用卡和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,帮助他人转账、提现、提现;

⑤通过手机充值、游戏点卡交易等方式套现,价格与市场明显不同。 【①-⑤, 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一)]

⑥多次使用或使用非个人身份证明开通的多个收款码、网上支付接口等,帮助他人转账、提现、提现;

⑦通过电商平台充值卡、虚拟货币、手机充值卡、游戏积分卡、游戏装备等以与市场相差较大的价格进行资产兑换和套现;

⑧ 协助财产转换或转让,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“手续费”。

[⑥-⑧,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]

洗钱罪包括:

1.提供资金账户;

2.将财产转化为现金、金融工具、证券;

3.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账;

4.跨境转移资产;

(1-4,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)

5.协助通过典当、出租、交易、投资等方式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;

6.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商场、餐饮、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场所的营业收入相结合;

7.通过虚构交易、虚构债权债务、虚假担保、虚报收入等方式,协助将犯罪所得和收益转化为“合法”财产;

8.通过买卖彩票、彩票等协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化;

9.帮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所得通过赌博转化为赌博所得;

10.协助携带、运输或邮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出该国;

11.以上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、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。

(5-11,《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)

我们可以看到,提供资本账户、协助将财产兑换为现金、金融工具和有价证券,以及协助将资金汇出境外的行为已被列入“盗窃罪”。货物”和“洗钱罪”。然而,这一系列行为不仅是对“战利品”和“黑钱”的物理空间定位的掩盖和隐瞒,更是一种改变“战利品”和“黑钱”性质的行为。

本案中,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既可以是“卖赃”,也可以是“洗钱”,是否适用于洗钱罪或“赃物罪”?

本文认为,今后,肇事者在处理其犯罪所得的“黑钱”和“赃物”时,仍将坚持“事后不罚”的原则,不构成掩盖、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。 ;

而在“自洗钱”受到处罚后(即2021年3月1日以后),洗钱罪可能成立(但在本罪七项上游罪范围内)洗钱,当然,还是可以辩解说没有“洗白”的过程,可能不支持)

在他人帮助掩盖、隐瞒行为的情况下,区分洗钱罪或赃物罪的首要方法仍然是上游犯罪。如果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以外的犯罪、走私、贪污贿赂、扰乱金融管理秩序、金融诈骗罪,只能以掩饰、隐匿犯罪所得罪和隐匿犯罪所得罪处理。犯罪所得。

如果上游犯罪是七类犯罪之一,则应以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秩序为分界线。洗钱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。如果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不损害国家利益,如果没有进入金融领域,则不应以洗钱罪定罪,而仅以赃物罪处理。但是虚拟资产洗钱,根据目前针对虚拟货币的政策,特别是2021年9月24日的公告,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被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。因此,未来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的可能性更大。 .

但值得注意的是,在他人帮助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的情况下,未来的定罪会有很多争议,即是“贩卖赃物”还是“洗钱” ”。意味着有辩护的空间,尤其是两罪量刑的巨大差异,将直接决定辩护的方向。

因为洗钱的基本刑期是5年,最高刑期是10年;以及“赃物罪的基本刑期为3年,最高刑期为7年。基于此,如果你被指控洗钱,你也应该努力改变它的资格,轻罪的机会或纯真。